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表2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續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續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注:* 指5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我中心實驗室是專業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具備污染源監測業務能力的社會化環境監測資質,依據國家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為客戶提供全面的檢測服務,出具蓋有CMA印章、相關部門認可的檢測報告。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單位:mg/L
單位:mg/L
** 加氯消毒后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準。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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