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辦理排水許可證書的排水戶包括: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10條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第12條第3款
法律規定:
- DB11_307-2005污水排放綜合標準
-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4287-1992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3456-1992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544-2008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9430-2004 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19431-2004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1900-2008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1901-2008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1902-2008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標準
- GB 21903-2008 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標準
- GB 21904-2008 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標準
- GB 21905-2008 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1906-2008 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標準
- GB 21908-2008 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標準
- GB 21909-2008 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1523-2008 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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